《招標投標法》在總則第五條中明確規定:“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。”這是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,違反這一基本原則,招標投標活動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。
公開-----不如隱蔽,面對大家。招標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尋求全部交易機會的存在,降低交易成本,保證交易結果的公平。所謂“公開”是指:進行招標活動的信息要公開、開標的程序要公開、評標的標準和程序要公開、中標的結果要公開。
公平和公正----平等,無私、客觀、正派、公道。對招標方來說,就是要嚴格按照公開的招標條件和程序辦事,同等地對待每一個投標競爭者;對投標方來說,應當以正當的手段參加投標競爭。
誠實信用----最早出于《法國民法法典》1134條規定,“契約應當以善意履行”,我國學者將善意解釋為誠實信用,晉商稱之為大樹的根。1998年我國新《合同法》第一章第六條規定:“當事人在行使權力,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不得有欺詐行為。”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的結合是現代司法的一個標志,在司法中具有重要價值。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,要求招標投標各方都要誠實守信,不得有欺騙、背信的行為。
在招標投標活動中,公開是主要客觀條件,公正是主觀愿望條件,公平表示活動的結果,誠實信用則是貫穿整個活動始終的精髓。
《招標投標法》規定的程序和責任處處體現了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,深刻理解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核心內涵有助于我們把握和遵循《招標投標法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,做好招標投標工作。
引自《山西招標投標》2008年第1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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